(2017)甘1021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952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公司。负责人:李继鹏,经理。杨某某与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常文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臧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