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6执20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娄国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娄国梁,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20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55号。负责人:邢国亮,行长。委托代理人:孔东方、张晓峰,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娄国梁,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李宁,女,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被执行人娄国梁、李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娄国梁、李宁支付人民币351889元、执行费5178元,合计357067元。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10时起至2017年4月28日10时36分32秒止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娄国梁、李宁名下位于海宁市长安镇星星港湾文澜苑26幢201室房屋,竞买人万凌道(身份证号:)以137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星星港湾文澜苑26幢201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万凌道(身份证号:)所有;海宁市长安镇星星港湾文澜苑26幢201室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转移。二、买受人万凌道(身份证号:)应持本裁定书到海宁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三、解除对娄国梁、李宁名下位于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星星港湾文澜苑26幢201室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傅 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俊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