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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吕克猛与张方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克猛,张方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690号原告:吕克猛,男,1981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张方周,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原告吕克猛与被告张方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吕克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克猛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方周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克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克猛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建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