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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81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皓天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余佳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皓天投资有限公司,余佳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81民初307号原告:湖南皓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汪家桥办事处汪家桥社区水岸银都大厦1-2号。法定代表人:魏英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军,男,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皓天投资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南省津市市。被告:余佳代,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原告湖南皓天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余佳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皓天投资有限公司以被告余佳代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皓天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皓天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计46.5元,由湖南皓天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晓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