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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4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514号原告西安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代新工业园代新路北段。注册号610115100005744。法定代表人王志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强,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江,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11315230XJ。法定代表人刘晓宝,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飞,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忠孝,男,该公司总法律顾问,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458.5元,剩余458.5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相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