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执1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吕某1、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1,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1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某1,男,2007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法定代理人:吕某2,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被执行人:徐某,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峰峰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1与被执行人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402执12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岩岗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