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翟台明与三门县其头山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台明,三门县其头山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891号原告:翟台明,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委托代理人:张来富,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三门县其头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健跳镇马庄村。法定代表人:齐杰杰,系执行董事。原告翟台明为与被告三门县其头山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爱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 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