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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21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钟秋生、袁传花等与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秋生,袁传花,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631号原告:钟秋生,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学宁,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传花,女,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学宁,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法定代表人:付小红,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钟秋生、袁传花诉被告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钟秋生、袁传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秋生、袁传花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秋生、袁传花撤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钟秋生、袁传花负担。审判员  刘新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黎淑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