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申请孙宝华贩卖毒品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306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孙宝华,本院做出的(2014)绥北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将被执行人罚金刑移送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房屋、车辆、银行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的(2014)绥北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兆学执行员 李 波执行员 杨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