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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原告蒋洪洲与被告安徽五洲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无为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汤传盛、汤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洪洲,安徽五洲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无为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汤传盛,汤忠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5民初1106号原告:蒋洪洲,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宏明,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五洲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汤忠义,总经理。被告:安徽省无为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汤忠义,总经理。被告: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张俊,经理。被告:汤传盛,男,汉族,住安徽省。被告:汤忠义,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蒋洪洲与被告安徽五洲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无为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汤传盛、汤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洪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被告汤传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五洲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无为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汤忠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蒋洪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判令被告安徽五洲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原告借款本金700万元,并按月利率2%从2015年8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安徽省无为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汤传盛、汤忠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1日,被吿安徽五洲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4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利息、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被告安徽省无为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汤传盛、汤忠义对被告安徽五洲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提供了连带保证。后期被告安徽五洲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归还本金700万元,目前尚欠本金700万元,利息付至2015年8月3日。故诉至法院,判准诉求。安徽省无为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汤忠义对蒋洪洲的诉请未提出异议。汤传盛承认蒋洪洲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十三条笫二款和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五洲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蒋洪洲借款70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8月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安徽省无为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为县融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汤传盛、汤忠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00元、保全费5000元,甴被告安徽五洲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十三条笫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