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来福与任民共有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来福,任民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410号原告:张来福,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陈庄镇东鲁村*组。被告:任民,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人民办东风街***号。原告张来福与被告任民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张来福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来福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来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张来福承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娅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