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执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程利、甄志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利,甄志国,甄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1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利,女,汉族。被执行人甄志国,男,汉族。被执行人甄志刚,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11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甄志国之妻张笑笑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