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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725号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振兴路5号。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