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02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月英与中煤财保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月英,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够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697号申请执行人刘月英,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够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大庆路1号桐城怡景。本院在执行刘月英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够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够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执行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够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十一万六千三百一十四元六角整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建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