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102刑初38号公诉机关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盘锦市看守所。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丽莉、阎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其租用的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103大院9号楼家中,容留卖淫女宋某某与嫖客周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同年10月24日20时许,杨某某在上述地点再次容留卖淫女宋某某与嫖客周某、卖淫女候某与嫖客邵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实施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一款之规定,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其租用的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103大院9号楼家中,容留卖淫女宋某某与嫖客周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同年10月24日20时许,杨某某在上述地点再次容留卖淫女宋某某与嫖客周某、卖淫女候某与嫖客邵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及抓获被告人的事实经过;2、证人宋某某、候某、周某、邵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田某某、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租房协议书5、辨认笔录;6、指认现场照片;7、行政处罚决定书;8、收缴物品清单(嫖资100元);9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租赁的场所容留他人实施卖淫活动,其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卖淫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主动缴纳罚金,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吴 苏审判员 王兆臣审判员 张敬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