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留根与何天春、赵长友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留根,何天春,赵长友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257号原告:王留根。被告:何天春。被告:赵长友。原告王留根与被告何天春、赵长友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王留根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留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留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留根负担。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