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4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家芳与程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芳,程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04民初419号原告:李家芳,男,汉族,1969年3月24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程照平,男,汉族,1963年7月19日出生,住新乡市。原告李家芳与被告程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家芳,被告程照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家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原告李家芳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不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12年期间被告程照平分两次向原告借款需要在鲁堡村口和平大道西边修建一座院子,经过原告多次催要拖延一直没有还款,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裁判。被告程照平承认原告李家芳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被告目前没有一次性还款能力,争取在十年内,把原告的借款本金还清。本院认为,被告程照平承认原告李家芳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李家芳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程照平借原告李家芳现金80000元,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被告程照平可以随时还款,原告李家芳也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但应当给被告程照平一定的合理期限。原告李家芳于2017年3月31日起诉后,被告程照平至今未还款。故原告李家芳要求被告程照平返还借款本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程照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家芳借款本金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程照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树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继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