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刑更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宋凯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25号罪犯宋凯,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蠡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蠡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宋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保刑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7年4月1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年4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凯在2016年1月27日至2017年1月25日的服刑期间,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皓审判员 郑东审判员 钱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