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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存宇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宇,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244号原告:李存宇,男,汉族,1992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代理人:赵志娟,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59号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794113384。负责人:王大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远航,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存宇与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李存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存宇自愿撤回对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存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存宇承担。审 判 长  韩美玲代理审判员  姚胜男人民陪审员  张忠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盛泽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