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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恢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丽与被执行人陕西全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丽,陕西全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469号申请执行人许丽,女。被执行人陕西全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许丽与被执行人陕西全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莲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丽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标的为36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案件,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2015)莲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海亮执行员  刘文皓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