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0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梁雪红与上海金笋轻工商贸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雪红,上海金笋轻工商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0985号原告:梁雪红,女,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忠,北京才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领,北京才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笋轻工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高健。原告梁雪红诉被告上海金笋轻工商贸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也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雪红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