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执2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周俊与董文斌、周和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俊,董文斌,周和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2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俊,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董文斌,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周和珍,女,1974年9月14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周俊与被执行人董文斌、周和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周和珍银行存款5627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董文斌、周和珍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4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郭兆斌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