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6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孟望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6刑初3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望,女,199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汩罗市人,住湖南省汩罗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6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4日经弋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2日经弋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弋检公诉刑诉(2017)第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晚19时许,被告人孟望与陈某、曾某、尹某四人在从弋阳县中贩乡开车返回弋阳县城的路上,曾某提议大家晚上去孟望的出租房里吸毒,孟望一开始并没有同意,后由于曾某一再强调去宾馆吸毒不安全,孟望便同意去自己的出租房里吸毒。当晚21时许至次日零时30分许,孟望留容了陈聪、曾涛、尹红、王伟四人在孟望所租赁的位于弋阳县弋江镇余家村24号四楼的一房间内吸食冰毒。另查明,被告人孟望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23日被弋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4年10月28日释放,释放当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传唤到案。截至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孟望已怀孕5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曾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房屋租赁协议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讯问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望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望系怀孕妇女,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湖南省岳阳市屈某管理区司法局同意对被告人孟望适用社区矫正,依法应当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斌人民陪审员 江 云人民陪审员 舒淑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春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