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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5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邹春连、应建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春连,应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5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春连,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执行人:应建春,女,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春连与被执行人应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7661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应建春名下银行帐户,并扣划应建春银行帐户内存款16700元且已发还申请人;2、查询被执行人应建春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无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应建春在本辖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无登记信息。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5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