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高玉梅与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梅,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高玉梅,女,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9号襄阳市体育场西。代表人鞠鹏,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迎宾大道客运东站香山怡景小区。负责人彭杜林,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玉梅与被执行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鄂1303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玉梅于2016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已自动履行完义务,故本案执行费不予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303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童传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