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财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段月平、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月平,常明,郗卫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财保154号申请人:段月平,男,1964年5月7日,汉族,住永年区。被申请人:常明,男,199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区。被申请人:郗卫校,男,汉族,住邯郸县。申请人段月平与被申请人常明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5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常明驾驶的冀D×××××号三轮汽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常明驾驶的冀D×××××号三轮汽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慧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印书记员 夏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