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方古仙与吴国平、方巧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古仙,吴国平,方巧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1588号原告:方古仙,女,196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吴国平,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方巧银,女,196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方古仙诉吴国平、方巧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谢静筠人民陪审员 张 浩人民陪审员 韦章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