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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方古仙与吴国平、方巧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古仙,吴国平,方巧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1588号原告:方古仙,女,1965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吴国平,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方巧银,女,196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方古仙诉吴国平、方巧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谢静筠人民陪审员  张 浩人民陪审员  韦章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