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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车相军与吕祥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相军,吕祥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029号原告:车相军,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告:吕祥永,男,住赤峰市。原告车相军与被告吕祥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车相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相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相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1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艳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娜布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