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5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伟民与朱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民,朱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1150号原告:张伟民,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朱晔,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张伟民与被告朱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张伟民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民以其欲与被告朱晔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伟民负担。审判员 胡元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小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