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行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诉与被上诉人赵秋明戒毒行政强制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赵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4行终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所在地址长治市捉马西大街39号。法定代表人王成德,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江波,法制大队教导员。委托代理人张志文,山西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秋明,男。委托代理人戴宇,山西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亚伟,山西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因戒毒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402行初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赵秋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本案中,行政争议已经解决。现上诉人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赵秋明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赵秋明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减半收取,由赵秋明、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各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马艳飞审判员 温福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