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辖终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吉林市晟思辉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晟思辉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辖终1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晟思辉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龙兴村二队。法定代表人:王健辉,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富水路93号。法定代表人:于建华,职务董事长。上诉人吉林市晟思辉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9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吉林市晟思辉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民事诉讼法》已于2012年重新修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黑高法政(2000)52号文件的法律依据已不存在,不能再适用该文件,故不能依据该文件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审原告吉林市晟思辉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起诉,南岗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绥化农垦法院青年人民法庭管辖,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提出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90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俐娟审判员 王志彬审判员 葛保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