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福、张家口大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福,张家口大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91民监2号监督机关: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杨福,男,汉族,1987年9月17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张家口大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申诉人杨福与被申诉人张家口大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张开商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16)冀07民申1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杨福的再审申请。杨福向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张开检民(行)监【2017】13079200001号检察建议,建议我院依法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2015)张开商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审判长 司会兰审判员 董利峰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