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华诉被告孙仕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孙仕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736号原告李华,男,1983年4月2日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孙仕武,男,1966年8月28日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与被告孙仕武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华承担。审判员 王友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国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