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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华诉被告孙仕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孙仕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736号原告李华,男,1983年4月2日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孙仕武,男,1966年8月28日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与被告孙仕武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华承担。审判员  王友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国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