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付成举、满秋焕等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成举,满秋焕,董彐玲,李开荣,孙金凤,陈秀英,刘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6号被执行人:付成举,男,汉族,1968年10月11日生,住河南省台前县。被执行人:满秋焕,女,汉族,1968年8月21日生,住河南省台前县。被执行人:董彐玲,女,汉族,1962年12月2日生,山东省梁山县。被执行人:李开荣,女,汉族,1975年11月5日生,山东省梁山县。被执行人:孙金凤,女,汉族,1964年4月14日生,山东省梁山县。被执行人:陈秀英,女,汉族,1971年7月10日生,山东省梁山县。被执行人:刘业华,女,汉族,1978年10月29日生,山东省梁山县。本院在执行付成举、满秋焕、付东旭、王永江、董彐玲、李开荣、孙金凤、陈秀英、刘业华罚金一案中,经查,×××红旗牌小汽车、×××五菱牌小轻面包车属被执行人付成举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付成举的×××红旗牌小汽车一辆和×××五菱牌小轻面包车一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新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东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