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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正玲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正玲,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291号申请人雷正玲,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住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张美容,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雷正玲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1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雷正玲与担保人李高模提供房屋为该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雷正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李高模、雷正玲名下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1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青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