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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曹生莲与刘文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生莲,刘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370号之一申请人曹生莲,女,汉族,1984年8月4日出生,住西宁市。被执行人刘文海,男,汉族,1979年4月15日出生,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生莲与被执行人刘文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曹生莲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