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曹生莲与刘文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生莲,刘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370号之一申请人曹生莲,女,汉族,1984年8月4日出生,住西宁市。被执行人刘文海,男,汉族,1979年4月15日出生,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生莲与被执行人刘文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曹生莲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