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裴丽、杨宝深与安海霞、李国柱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丽,杨宝深,安海霞,李国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执异10号异议申请人裴丽,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镇岗子村。异议申请人杨宝深,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镇岗子村。申请执行人安海霞,女,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被执行人李国柱,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卧牛吐镇岗子村。本院在审理裴丽、杨宝深与安海霞、李国柱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裴丽、杨宝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申请人裴丽、杨宝深撤回执行异议。审判员 杨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