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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孙海营与辽宁万通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营,辽宁万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1213号原告:孙海营,男,1949年11月24日生,满族,退休干部,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辽宁万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镇市。法定代表人:林希塔,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孙海营诉被告辽宁万通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孙海营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孙海营负担。审判员  陈国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