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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更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来发伪造货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来发

案由

伪造货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1095号罪犯李来发,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3日作出(2003)温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来发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经本院四次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光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指派民警王某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李来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来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庭审中,罪犯李来发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假释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来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获得五个表扬。罪犯李来发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来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自无期徒刑判决生效之日起已实际执行刑期十三年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来发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代理审判员  许新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