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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李国荣与涂福顺、涂秀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荣,涂福顺,涂秀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1438号原告:李国荣,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涂福顺,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涂秀锋,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李国荣与被告涂福顺、涂秀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李国荣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涂福顺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国荣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涂福顺的起诉的申请,保留对涂秀锋的起诉,变更按保证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国荣撤回对涂福顺的起诉。审判员  许合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