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与刘宗超盗窃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刑庭,刘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22号申请人本院刑庭,住商城路236号。被执行人刘宗超,男性,1969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张集乡。本院在执行本院刑庭与刘宗超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楠审判员 毛萍审判员 白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