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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3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吴琼与夏小兵李林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琼,薛莲,李林健,夏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480号原告:吴琼,女,1976年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莲,女,1992年5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李林健,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夏小兵,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吴琼与被告薛莲、李林健、夏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琼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陆友林人民陪审员  沈筱琳人民陪审员  陈开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覃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