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明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明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1493号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万寿大道149号。法定代表人:郎红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登忠,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明芳,女,生于1963年5月20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明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