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6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姜长志与刘关清、燕桂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长志,刘关清,燕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6民初482号原告:姜长志,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刘关清,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燕桂荣,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原告姜长志与被告刘关清、燕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姜长志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姜长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长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计224元,由原告姜长志负担。审判员 刘凤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宝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