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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6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姜长志与刘关清、燕桂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长志,刘关清,燕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6民初482号原告:姜长志,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刘关清,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燕桂荣,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原告姜长志与被告刘关清、燕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姜长志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姜长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长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计224元,由原告姜长志负担。审判员  刘凤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宝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