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友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闫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友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闫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91民初628号原告:张家口市友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老鸦庄镇老鸦庄村,组织机构代码:57006856-8。法定代表人:董进芳,该公司经理。被告:闫江,男,1988年1月6日出生,农民,住张家口市张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友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闫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市友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友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市友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友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叶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