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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武汉市江汉区富赢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武汉市江汉区富赢歌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233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泊静,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富赢歌厅,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10号新华锦锈1栋1单元1层1室。经营人:徐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武汉市江汉区富赢歌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已付本院)。审 判 长 喻 瑛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秦建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贵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