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3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霖诉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玉麦田面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霖,盘锦市兴隆台区玉麦田面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1022号原告:王玉霖,女,1957年12月23日生,汉族,盘锦市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1。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玉麦田面馆,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负责人:韩阳,其他信息不详。原告王玉霖诉被告盘锦市兴隆台区玉麦田面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7.00元减半收取328.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