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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3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保成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成,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303民初260号原告:张保成,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铁军,海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秋艳,海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拉僧庙镇。法定代表人:高玉杰,职务: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福元,内蒙古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保成诉被告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发电厂(以下简称蒙电公司乌海发电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保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铁军、常秋艳,被告蒙电公司乌海发电厂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福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保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2、请求被告支付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5640元,双倍工资8200元,经济补偿金1640元,共计1548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5日被告雇佣原告为其照看换热站,工作期间始终不能离岗,每月工资700元,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5月通知原告被解雇了。原告认为其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受到了极其不公平的待遇,被告给原告发的工资比最低工资标准1640元低940元,工作满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因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蒙电公司乌海发电厂辩称,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充其量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所适用的法律不同,如果形成劳动关系,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来调整。如果形成劳务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来调整。就原告陈述,已经领到了退休工资,且劳动仲裁也不再受理该案,所以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也并没有规定,形成劳务关系必须要签订合同。因此不存在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最低工资、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等也仅存在于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务关系里。所以法庭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5日被告蒙电公司乌海发电厂雇佣原告张保成为其照看换热站,每月工资700元。2016年5月通知原告被解雇了。2017年3月2日,原告张保成向乌海市海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乌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张保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做出海南劳人仲不字(2017)第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张保成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于法定期间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张保成出生于1954年12月15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于2015年1月开始领取退休工资。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乌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不予受理通知书、工资明细1张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经退休的职工不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主体资格,因而也就不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原告张保成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适格主体,其与被告蒙电公司海勃湾发电厂之间仅存在临时性的劳务关系,该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原告张保成所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差额工资、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等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由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差额工资、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等请求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三)》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保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保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丽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宇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