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执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黄盛昌、温钒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盛昌,温钒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1954号申请执行人黄盛昌,男,1973年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温钒臾,男,1975年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盛昌与被执行人温钒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7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2014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温钒臾发出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温钒臾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温钒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5500元。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和入户调查,被执行人温钒臾长期外出且下落不明,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3执19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初 文审判员 张 树 火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简秋桃(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