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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4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巧连与程家友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巧连,程家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0304民初279号原告:赵巧连,女,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滴道洗煤厂服务公司退休工人,现住滴道区立井4委12组,身份号码2303041966********。被告:程家友,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滴道区立井4委**组,身份证号码2303041965********。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艳,系鸡西市滴道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巧连与被告程家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开庭前进行了调解。赵巧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01年7月19日经民政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程远祥(2003年4月8日出生)。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经多次调解无效,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赵巧连与被告程家友自愿离婚,本院准予离婚;二、婚生子程远祥(2003年4月8日出生)由被告程家友自行抚养;原告赵巧连从2017年5月起每月月末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600.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三、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共有的房屋一户(坐落于滴道区滴道矿中心委六号楼二单元103室,房屋编码245420140060200103、建筑面积55.53平方米、混合结构)归被告程家友所有;四、原、被告双方无其它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赵巧连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继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海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